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戴某某。
杨某某与戴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某某支付2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某某在支付给法院一万元后,提出申请人杨某某已经死亡,要求中止本案执行。经调查及与杨玉洁委托代理人刘敏谈话证实申请人杨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39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