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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景华与被执行人何颖维、何丹维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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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景华,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广场东里****。被执行人何颖维,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江东小康城******v>

被执行人何丹维,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住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逢时花园重庆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景华与被执行人何颖维、何丹维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叶宗强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陈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