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某某与岳某继承纠纷 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4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某某,女。被执行人岳某,男。

梁某某与岳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岳某支付现金6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某支付梁某某现金600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46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