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女。被执行人岳某,男。
梁某某与岳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岳某支付现金6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某支付梁某某现金600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46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