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
韩韩某某与韩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韩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韩某某支付诉讼费36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365.5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