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杰月,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桃花,女,汉族。
韩杰月与韩桃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朝杰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桃花支付诉讼费36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韩桃花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杰月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桃花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初字第000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