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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凤香付文与被执行人朱红卫付文景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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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凤香付文被执行人:朱红卫付文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香付文与被执行人朱红卫付文景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