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一),女,汉族,1956年4月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二),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一)、王某某(二)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0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王美青银行存款1751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895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