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晓菊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吴晓菊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