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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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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晓菊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