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诗童。被执行人:唐雨。被执行人:余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159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唐雨、余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诗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孔迩街3号5幢2单元2层3号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唐诗童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葛显元
书记员:李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