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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毕玉英与被执行人崔传勤、崔玉芳、崔传东、崔传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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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毕玉英。被执行人崔传勤。被执行人崔玉芳。被执行人崔传东。被执行人崔传祥。

申请执行人毕玉英与被执行人崔传勤、崔玉芳、崔传东、崔传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51000元及损失9464元、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房产证号为SMS00229号房产一套,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1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