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桂芳,女,1952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52********),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被申请执行人林伟良,男,193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涠洲镇红旗街**。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桂芳与被执行人林伟良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4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北海市涠洲镇南湾街8号房屋[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01)字第704053号]的产权证登记至林桂芳的名下。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执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