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某甲,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某乙,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除被执行人杜某甲已缴纳的35000元案款和本院(2011)雁民初字026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应由杜某甲、杜某乙继承的份额后,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杜某甲从2013年7月起,每月20号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人民币4000元,支付至实际完毕为止。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