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0038)。
孙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0)甬象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2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