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
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将原登记于李继彬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铁工里36号院15号楼17号房屋(房产证号:××号)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