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刘某。
徐某甲申请执行陈某、徐某乙、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2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路XX号院X号楼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16)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