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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甲与陈某、徐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中执字第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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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刘某。

徐某甲申请执行陈某、徐某乙、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2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路XX号院X号楼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16)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