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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淑芳、张淑芬、张振福与张振全、张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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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管炳仁,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秀萍,女,汉族。

上述当事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五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张某戊支付案件受理费1330元,张某丁支付案件受理费7536.67元,合计8866.67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了本案全部案款合计8866.67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青民五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杨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