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被告:石某丙。委托代理人:李伟悦,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3元,由原告石某甲承担。
审判员:彭卫群
书记员:冯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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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被告:石某丙。委托代理人:李伟悦,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3元,由原告石某甲承担。
审判员:彭卫群
书记员:冯立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