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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石某与石某、石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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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被告:石某丙。委托代理人:李伟悦,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3元,由原告石某甲承担。

审判员:彭卫群

书记员:冯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