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衣某1,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告衣某2,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告衣某3,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告衣某4,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1诉被告衣某2、衣某3、衣某4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衣某3已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方可确定本案是否进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孟秋宏
书记员:张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