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系李某甲母亲。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程秀英人民陪审员:靳贵军人民陪审员:张要真
书记员:谢卫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