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陆某与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炎林,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滢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卢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陆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沙婷婷

代书记员:杨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