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炎林,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滢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卢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陆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沙婷婷
代书记员:杨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