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黄某1,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黄某2,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阮某,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及被告阮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1、黄某2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阮某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黄某1、黄某2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阮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丁睿智
代书记员:虞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