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思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城市。2010年3月17日因盗窃被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思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思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思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建华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