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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周志江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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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志江,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志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江为实施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志江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志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越骋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