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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汪榜强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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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榜强,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榜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榜强采用开锁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榜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榜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二、供犯罪所用的“T”字型撬棍一根、“小飞机”铁皮一块,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