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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石长国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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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长国,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199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2月因犯脱逃罪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盗窃罪还有八个月没有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4月因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长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长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长国为实施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长国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长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 二、供被告人石长国犯罪所用的铁棍一根、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越骋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