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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王楚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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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楚,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遵义县。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