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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周静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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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静,绰号“二娃”,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溪县。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及技术性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静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