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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张长云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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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长云,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渠县。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25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长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数额尚未达到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长云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长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