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振华,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振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振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振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振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二、供犯罪所用的小豆锹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