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冉江湖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15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江湖,男,1979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望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望谟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拘传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潘丽萍,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江湖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冉江湖及其辩护人潘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江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江湖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潘丽萍就此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江湖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栽林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