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贵其,农民。200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拘传到案,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贵其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吴贵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贵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贵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贵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贵其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贵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吴贵其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金藕人民陪审员:周金海人民陪审员:杨法弟
书记员:徐佩颖(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