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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进宣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慈刑初字第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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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宣,农民。200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进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张进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进宣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进宣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进宣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进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张进宣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金藕人民陪审员:黄秋芬人民陪审员:赖佰君

书记员:范钧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