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藤,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黄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藤伙同“小王”、“小陈”(均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东二小学北侧薛某租房,向薛某催讨债务。后双方在租房外发生纠纷,被告人黄藤及“小王”、“小陈”手持木棍、自来水管殴打薛某,致薛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薛某外伤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此伤势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黄藤家属已与被害人薛某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藤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文证检验意见书及病历资料、物证照片、协议书、请求从轻处理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藤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藤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藤系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益平人民陪审员:杨法弟人民陪审员:毛益科
书记员:孙淑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