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邓旭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邓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邓旭东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东海
书记员:范钧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