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久成,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三街西新房2条**。被告陈子风,女,59岁,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小区1-1-202。被告陈子玉,女,56岁,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路村****。被告陈子娟,女,52岁,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矿新区南自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成与被告陈子风、陈子玉、陈子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久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尹东波
书记员:闫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