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7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久成,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三街西新房2条**。被告陈子风,女,59岁,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小区1-1-202。被告陈子玉,女,56岁,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路村****。被告陈子娟,女,52岁,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矿新区南自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成与被告陈子风、陈子玉、陈子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久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尹东波

书记员:闫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