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陈海金审判员:刘燕婷人民陪审员:高裕
书记员:李波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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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陈海金审判员:刘燕婷人民陪审员:高裕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