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学生。法定代理人:蒋某,教师。被告:钱某,农民。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林宝增,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彬与被告钱某、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青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青彬负担。
审判员:孙素静
代书记员:徐芹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