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杰,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新安社区**。原告季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顺山社区**。被告于莲芝,女,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北安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杰、季艳诉被告于莲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杰、季艳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杰、季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杰、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保全费1134元,合计1457.5元,由原告季杰、季艳负担。
审判长:殷世明人民陪审员:李国阳人民陪审员:朴卿芬
书记员:卜丽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