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张某乙,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光珍,女,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丙,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1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肖
书记员:胡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