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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泊民初字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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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1971年。第三人李某丙。第三人李某丁。第三人李某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杰

书记员:常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