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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毛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倴民初字第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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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毛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任作新

书记员:贾慧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