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任作新
书记员:贾慧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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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任作新
书记员:贾慧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