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刘某基于同一诉求已于2013年5月13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属同一个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宋晓东
书记员:梁议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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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刘某基于同一诉求已于2013年5月13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属同一个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宋晓东
书记员:梁议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