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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0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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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刘某基于同一诉求已于2013年5月13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属同一个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宋晓东

书记员:梁议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