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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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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位于青岛市永安路37号1栋1单元202户房屋归姜某所有,本院已向房产部门发出材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