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位于青岛市永安路37号1栋1单元202户房屋归姜某所有,本院已向房产部门发出材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