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纪平,男,1933年5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被执行人:赵行纪,男,1935年10月3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
赵纪平与赵行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没有侵害其他人利益,撤销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合议,准予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耀代理审判员::张龙代理审判员::岳洪台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