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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纪平与赵行纪继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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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纪平,男,1933年5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被执行人:赵行纪,男,1935年10月3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

赵纪平与赵行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没有侵害其他人利益,撤销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合议,准予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耀代理审判员::张龙代理审判员::岳洪台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