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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淑琴与马麦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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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淑琴,女。被执行人马麦芹,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淑琴与被执行人马麦芹法定继承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身体有病,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先支付两个月的生活费300元,剩余部分下次一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