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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诉刘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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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某某,女,201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刘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自动履行,双方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梁存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