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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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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住永寿县监某镇。被告王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王某饺子馆”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审判员:张阿娟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马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