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振华被告王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华诉被告王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华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振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吴振华负担。
审判员:姜银
书记员:孟庆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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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振华被告王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华诉被告王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华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振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吴振华负担。
审判员:姜银
书记员:孟庆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