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天业集团施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施桥粮站。组织机构代码:15300271-X。法定代表人:王胜方,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全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九十铺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全道,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天业集团施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全道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六安天业集团施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六安天业集团施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安天业集团施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六安天业集团施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祁卫东
书记员:陈养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