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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六金执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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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甲。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宝华审判员:王颖颖人民陪审员:吴学同

书记员:龚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